蔡男前年打開老婆的雲端資料庫,驚見她大量裸體及不雅影片,誇張的是還分享給潘男觀看,蔡男半年後離婚,自認頭戴綠帽怒告潘男侵害配偶權,求償20萬元精神撫慰金,一審及二審法官都認定證據不足駁回,判老公敗訴,全案不得上訴。
蔡男與老婆在2018年10月間登記結婚,他控訴,婚後夫妻原本感情融洽,但老婆在大學畢業後就沉迷交友軟體、手機遊戲,他在2020年12月間打開老婆的Google雲端資料庫,赫然發現有她的大量裸照及不雅影片,竟還分享給潘姓男子觀看,他還查出老婆在1個月前,還匯了2000元給潘。
事經半年,蔡男在2021年7月間與妻離婚,並主張潘男與妻子有不正當交往關係,嚴重侵害配偶權,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要求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。
台中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,蔡男控告潘男侵害配偶權應負舉證責任,僅憑老婆單方分享裸照及匯款,證據不足,且審理期間蔡男未出庭、未提書狀陳述說明,判決全案駁回,蔡男不服提上訴。
二審台中地院審理時,蔡男補充說,老婆的雲端影片中多處有夫妻兩人比愛心手勢等合照,證明潘男應知道女方已婚。
但法官認為,蔡妻的雲端影片畫面都是她一人在房內,未見潘男現身,更沒有兩人親密關係舉動;而潘男收到影片後並未作回覆或與蔡妻有互動,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潘男與蔡妻有逾越社會通念男女交往行為,一審判決並無不當,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。